穗建筑〔2009〕1384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市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9]442号)和《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9]1282号)精神,为更好贯彻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市场行为,我委将组织开展广州市2009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凡在2009年10月31日以前取得甲级、乙级(含暂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广州市市属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要求接受我委组织的专项检查。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造价咨询企业须按要求填写《广州市2009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表》(见附件),并于今年12月10日前报送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maximal-bP@163.com 。
(二)我委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于12月20日~30日组织检查组,抽取一定数量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抽查受检企业完成的3至5个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进行质量检查,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工程、迎亚运综合整治工程的成果文件检查,内容包括:
1.对各专业定额套用是否准确;
2.对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理解、运用是否规范;
3.对清单项目的组成,包括工作内容、项目特征等的描述及其在清单组合中是否得到准确表述;
4.预结算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否与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一致;
5.相关的预结算文件是否有完整的审、编、复人员及其证号签署和严谨的编制说明;
6.价格确定是否合理;
7.关于规范“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有关文件是否得到贯彻和施行。
(二)企业资质条件情况:专职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注册资本金、技术负责人、专职人员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是否齐全、造价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等情况是否达到《工程造介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达不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提请资质许可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证书。
(三)企业内部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企业技术档案管理是否完善。
(四)企业分支机构情况:注册地不在广州市的企业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办理了备案手续,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人员等是否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五)企业经营情况:企业开展业务是否与委托方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否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是否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积极配合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及时、准确地提供检查所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数据等资料,为检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下一步,我委将对在我市执业的外省市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一次大检查。
为加强社会监督,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咨询秩序,我委设立专门投诉受理电话(020-83124838、020-83630981),并在广州城市建设网上实行网上投诉(网址:http://www.gzcc.gov.cn/hysj_jzzba.aspx?nb=4&x=4)。我委将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依法处理。
广州市2009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表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建筑业管理处联系人:余艺,电话:83124836 ;市造价站联系人: 张湘翎, 电话:83630981)